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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进一步促成物流業康健成长,現就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举措措施用地城镇地皮利用税政策通知布告以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含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举措措施用地,减按所属地皮品级合用税额尺度的50%计征城镇地皮利用税。
2、本通知布告所称物流企業,是指最少从事倉儲或運输一种谋劃营業,為工农業出產、畅通、收支口和住民糊口供给倉儲、配類風濕性關節炎,送品级三方物流辦事,履行自力核算、自力承當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分注册挂号為物流、倉儲或運输的專業物流企業。
本通知布告所称大宗商品倉儲举措措施,是指统一倉儲举措措施占地面改善便秘,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重要贮存食粮、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瓜果、肉类、水產物、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產物和农業出產資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產物、原油、制品油、化工原料、木料、橡胶、纸浆及纸成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產物和工業原質料的倉儲举措措施。
本通知布告所称倉儲举措措施用地,包含堆栈庫區内的各种倉房(含配送中間)、油罐(池)、貨場、晒場(堆場)、罩棚等贮存举措措施和铁路專用線、船埠、門路、装卸搬運區域等物流功课配套举措措施的用地。
3、物流企業的辦公、糊口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地皮,不属于本通知布告劃定的减税范畴,应按劃定征收城镇地皮利用税。
4、本通知布告印發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今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還。
5、纳税人享受本通知布告劃定的减税政策,应按劃定举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動產权属证实、地皮用处证实、租赁协定等資料保存备查。
财務部 税務总局
2020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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